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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4日 星期六

【職業災害】員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未就醫,能否申請公傷病假?


逸夫(化名)平常都以機車做為上班之代步工具,在某日上班停等紅綠燈的時候,後方騎士因為一時恍神未注意燈號已變換,因而煞車不及直接從後方衝撞逸夫的機車,導致兩人紛紛摔車,還波及停置於一旁的轎車;雖然逸夫與對方騎士兩人均無明顯的外傷,但摩托車均有受損,再加上遭波及的轎車,勢必得再耗上一段時間處理,於是逸夫趕緊打了電話向公司請了半天假,再與其他兩位當事人一起於現場等待警方前來製作筆錄,待所有事項皆辦理就緒之後,已接近中午時分,逸夫隨意用了餐便回到公司上班,同時也向公司人事曉芬(化名)提出公傷假之申請;曉芬在了解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後,告知逸夫因為其並未就醫,公司無法核給公傷病假,僅能以事假來辦理。
逸夫無法接受這樣的認定結果,心想自己確實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也確實因為這起車禍而耽誤了上班的時間,為何不符合申請公傷病假的資格呢?

2019年4月27日 星期六

【職業災害】勞工因職災就醫所支出的交通費用,該由公司吸收嗎?


案例:
小海(化名)是公司的倉管人員,平日克盡職守,待人誠懇,深得老闆與同事的賞識;某日於接近下班之際,為了順利將倉庫裡的物品清點到位,好讓自己能準時下班,小海幾乎都是用跑百米的速度往返於物品存放區與倉庫之間,突然間一個不小心,便連人帶貨摔倒,倒在地上不斷哀號,同仁見狀,立刻駕車載小海前往鄰近醫院就醫。醫師先將傷口縫合,後續再以X光檢查,確定右手腕骨骼有龜裂現象,於是再上石膏予以固定。當日小海為了不耽擱同仁時間,便自行坐計程車返家,隔日小海一樣再搭乘計程車回診。
兩週後,小海順利拆線也除去了石膏,而由於勞保的職災醫療給付並未包含計程車費用,因此,小海轉而向公司請求這兩週因就醫所支出的計程車車資補償。雖然金額並不高,公司是可以酌情予以補貼,但老闆心想:計程車費用也應該要列入醫療費用嗎?勞基法有規定必須要由公司來吸收嗎?

2018年1月31日 星期三

【職業災害】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其原領工資補償該如何計給呢?

勞基法並未對於何謂「部分工時勞工」加以定義;按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所第3條所稱,謂部分工時勞工,意指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

【團體保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真能完全解決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別被「補償」兩字給誤導了!

勞基法第59條明訂當勞工遭遇職災時,雇主須依法負擔的補償責任。之所以強調「補償」而非賠償,係因為職災補償不以有無過失為前提,只要是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當中發生的傷害,即便為勞工本身之過失所致,老闆都得依勞基法第59條各款之規定進行補償。

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團體保險】在規劃團體保險時,針對工讀生、兼職人員,有哪些須特別留意的事項呢?

就大部分情況而言,事業單位若僱有工讀生、兼職人員者,其工作時數多較全時勞工(正職)者為低,即所謂部分工時勞工;即便如此,其仍受勞基法之保障,故當其遇職業災害時,雇主仍應按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補償。

2017年5月6日 星期六

【職業災害】企業為何需要團體保險?如何掌握團體保險的規劃要領?

您清楚企業為何需要團體保險嗎?即便知道了,又該如何掌握團體保險的規劃要領呢?
就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事業單位而言,一旦所屬員工發生職災,無論雇主或勞工本身有無過失,雇主都得負擔勞基法第59條所賦予之補償責任。

n  職業災害經常引發勞資爭議?

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職業災害】送貨司機載送貨物過程中酒駕肇事,職業災害能否成立呢?

大明為大興貨運所雇用之大貨車駕駛,某日送貨至廠商前,因臨時接獲女友來電告知因個性不合欲與之分手,心情極度鬱悶,故怒飲阿比一罐,以宣洩心中不滿情緒;恰巧當日公司酒測人員因病請假,亦未交代職務代理人,導致大明輕鬆躲避公司酒測。不料,大明在出發後沒多久,便因為不當變換車道導致高速擦撞中央分隔島,當場慘死。雇主聽聞噩耗後,雖積極協助大明之家屬進行善後,但當大明之家屬向雇主提出職災死亡補償時,雇主卻以大明酒後駕車係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傷病審查準則)18條所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故不視為職業傷害,因此,委婉拒絕大明家屬提出之補償請求。請問,大明的雇主如此之主張是否正確?是否仍應負勞基法之職災補償責任呢?

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職災勞工未獲勞保補償前,雇主能否主張抵充職災補償之責?

職業災害的發生,往往都是勞資雙方最不願意遭遇到的,因此,為了減輕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勞基法第59條但書清楚指出,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透過這項立法技術,除了讓勞工於發生職災時享有最基本的社會保險保障,也提高雇主履行其法律補償義務之意願與能力。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勞動檢查】如何計算平均工資?那些事由可以不列入計算?

在勞動法令當中,平均工資經常被拿來做為計算給付的依據,像是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職災的殘廢、死亡以及薪資終結補償等等,都必須以平均工資來做為給付標準。因此,不論您是老闆,抑或是勞工,對於平均工資都要有所認識,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
何謂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醫療期間」該如何認定?

職業災害的發生,往往是勞資關係產生質變的開始,此情形在實務上屢見不鮮,故筆者在此無須多加贅述。然而,爭議的關鍵往往來自於勞資雙方對「醫療期間」之認定不同而產生給付金額的差異,究竟職災醫療期間該如何來界定呢?此點法無明文,因此,我們必須就實務上之案例加以探討。

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職業災害】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一旦核給,就一定構成勞基法上的職業災害嗎?

勞基法和勞工保險條例中,同時都有針對勞工職災相關給付做出規範,然而,由於兩者之立法目的與概念並不盡相同,故雖同為「職災」,在勞保條例與勞基法中,卻有不同的認定標準。

2016年1月3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職災身份非免死金牌,惡意行為仍然不受保障

小敏(化名)在公司擔任行政人員,負責接待客戶與文書工作。一日在工作現場抄料號的過程中,遭倒塌的布捲撞到,導致左手的無名指骨折,隔日小敏隨即以職災事由向公司申請公傷病假,並出示「宜休養一個月」的診斷書;雖然老闆直覺無須休養至一個月,但念在小敏是公傷造成的,也只好同意;就在一個月的公傷病假即將屆滿之際,小敏主動表示傷勢未好,並以Line傳了一張近日復診的診斷書,上面再次記載「宜休養一個月」。人事主管將此事告知老闆,老闆除了無奈之外,一時之間,也想不到什麼應對的方法。究竟對於職災員工不合理的請假要求或診斷證明,事業單位該如何因應呢?

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

【職業災害】百元快剪剪到手病變,職災判賠26萬元


新聞內容摘要
百元快剪店「髮秀仕瞬型屋」規定員工月剪髮超過五百顆,每顆獎金五十元,女員工「阿婕」(化名)經常拚到七百顆以上,每天十二小時都待在店內,連午餐、晚餐都帶回店內簡單食用,不敢稍有懈怠,工作兩年兩個月罹患嚴重「右手狹窄性肌腱滑膜炎」,向台中地院提告,請求項目包括職災補償以及延長工時給付。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確定「阿婕」的手部因一再重複同一動作而受傷,經評定是職業災害無誤,判決該快剪店要給付「阿婕」包括醫療期間不能工作的工資、醫療費、加班費及特休假未休等計廿六萬餘元。
勞資顧問評論

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職業災害】雇主可以與職災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嗎?

對於企業主而言,除了事業本體經營不善之外,其最不樂見的事情莫過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了。從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觀之,雇主對於職災勞工的補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意即當勞工發生職災時,不論勞工本身有無過失,雇主均得負擔勞基法上的職災補償責任。其最主要的目的當然就是希望勞工在發生職災無法工作的當下,確保其享有一定的收入來源,以維持正常之經濟安全與家庭生活;但此補償之義務對雇主無疑是一筆不小的財務負擔。

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職業災害】職業災害期間,員工還可享有特別休假嗎?

當事業單位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於醫療中未能從事原有工作之期間,雇主須依照勞基法第59條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之規定,給予員工公傷病假;按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規定,公傷病假期間,雇主須按勞工之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藉以保護職災勞工於休養期間之經濟收入來源。

2015年6月21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團體保險不保險?全都受益人惹的禍

阿光(化名)今年剛新婚,目前與妻子和父母同住。阿光在食品公司擔任司機多年,好不容易存到了一筆錢,打算年底買棟房子,以實現他多年來成家的夢想;不料上個月在運送貨品的途中,因貨車失控打滑,高速衝撞路旁的電線桿,阿光送醫前就失去了生命跡象,經過急救,仍然宣告不治。食品公司的陳老闆在惋惜之餘,仍然得面對阿光職災死亡的相關責任,由於阿光一個月薪水4萬元,按照勞基法規定,當勞工發生職災導致死亡時,雇主須一次給與45個月的死亡補償,還好陳老闆在剛創業時就建立了完整的保險觀念,懂得運用團體保險來轉嫁職災風險;保險公司在確認無誤之後,迅速的將180萬的死亡保險金理賠給了阿光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阿光的太太和爸媽,陳老闆也終於鬆了一口氣。沒想到,一個月之後,阿光的太太居然在律師的陪同下,要再來向陳老闆要求90萬的職災死亡補償,一開始陳老闆當然無法接受,但經過律師引用相關的法條之後,陳老闆只好摸摸鼻子再另外開了張90萬的支票給阿光的太太,並當場簽訂和解書,陳老闆大嘆,半桶水的保險業務員,真的把我給害慘了!究竟事發生了什麼事,讓陳老闆多承擔了90萬的損失呢?

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職業災害】上下班繞遠路發生事故 職災不給付

去年(2014)2月,1名在台北市安和路上班的胡姓勞工,下班返回新店住家時發生車禍,胡男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但勞保局以胡男繞路為由拒絕給付,胡男透過爭議審議、訴願均被駁回,近日鬧上新聞版面。
勞保局認為,胡男從基隆路返家的距離最短,但胡男卻選擇從和平東路接羅斯福路繞遠路回家,距離增加1倍多,顯然並非合理途徑。

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職業災害】職災給付70億 金融保險業榜上有名

多久沒關心自己勞累的身體?響應「國際51勞動節」,1111人力銀行針對1,149名勞工進行職業「遺毒」調查,分析全國勞工受職災的影響,藉此喚起企業以及勞工對職業災害的正視。調查發現有高達7成的勞工曾遭遇職業災害,其中3成經濟因此陷入困境。
調查指出,造成職災的5大原因為「工作特殊姿勢造成身體傷害」、「工時過長」、「工作中發生意外」、「特定部位使用過度」和「工作壓力過大」,因而最容易造成的5大傷害依序為「肢體傷殘」、「脊椎傷害」、「膝蓋受傷」、「手腕隧道症候群」,以及「視力受損」。
而職災勞工的職涯,有7成因此自願或被迫離職,其餘3成大部分則因不能沒有收入而繼續賣命。

2015年3月14日 星期六

【職業災害】勞保職災死亡給付可抵充雇主於勞基法之補償責任;若勞保選擇年金請領,雇主要如何計算抵充金額?

根據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因此,在實務上,勞工保險中之相關職災給付,對雇主而言,是分散其職災補償責任之重要工具。

2015年2月19日 星期四

【職業災害】職業災害期間,勞工申請留職停薪者,可否請求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當勞工遭遇職災事故時,除了雇主必須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給予薪資補償之外,若勞工本身有投保勞工保險的話,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由此可知,勞保職災傷病給付也是勞工薪資補償的重要來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