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化名)在公司擔任行政人員,負責接待客戶與文書工作。一日在工作現場抄料號的過程中,遭倒塌的布捲撞到,導致左手的無名指骨折,隔日小敏隨即以職災事由向公司申請公傷病假,並出示「宜休養一個月」的診斷書;雖然老闆直覺無須休養至一個月,但念在小敏是公傷造成的,也只好同意;就在一個月的公傷病假即將屆滿之際,小敏主動表示傷勢未好,並以Line傳了一張近日復診的診斷書,上面再次記載「宜休養一個月」。人事主管將此事告知老闆,老闆除了無奈之外,一時之間,也想不到什麼應對的方法。究竟對於職災員工不合理的請假要求或診斷證明,事業單位該如何因應呢?
2016年1月3日 星期日
2014年6月14日 星期六
【職業災害】如何合法解決職災員工復職之爭議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因此,再厲害的老闆,也必須仰賴員工的協助,才能造就一番不平凡的事業,所以,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但每當員工發生職業災害之後,資產往往就變成了負債;有時並非雇主不願意負起企業應有的補償或賠償責任,而是總有部份的職災員工想藉由其「職災」的特殊身分好好的企業身上大發一筆「職災財」,意即想盡辦法拖長職災的醫療期間,進而在無須提供勞務的前提下,依然可以獲得其原有的薪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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