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農曆春節能夠串連,形成9天的連假,人事行政總處於去年(104)即已排定105/2/12(農曆正月初五)與105/1/30(六)進行對調,但人事行政總處之人事令只適用公務人員,對於適用勞基法的民間企業而言,若要比照辦理的話,是否一樣具有適法性呢?
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
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勞動檢查】可以跟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嗎?試用不合格者,可以直接終止勞動契約嗎?
當有新進員工來報到時,除了透過面試時的訪談以及員工的個人基本資料來了解其相關之工作能力之外,並沒有其他太多有效率之方式來協助企業就員工之工作能力做進一步之了解。因此,多數企業對於新進員工多會進行試用期之約定,希望藉由「試用期間」員工實際工作能力的表現,來決定該新進員工是否真正符合企業之人力需求。但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真的合法嗎?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醫療期間」該如何認定?
職業災害的發生,往往是勞資關係產生質變的開始,此情形在實務上屢見不鮮,故筆者在此無須多加贅述。然而,爭議的關鍵往往來自於勞資雙方對「醫療期間」之認定不同而產生給付金額的差異,究竟職災醫療期間該如何來界定呢?此點法無明文,因此,我們必須就實務上之案例加以探討。
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2016年1月3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職災身份非免死金牌,惡意行為仍然不受保障
小敏(化名)在公司擔任行政人員,負責接待客戶與文書工作。一日在工作現場抄料號的過程中,遭倒塌的布捲撞到,導致左手的無名指骨折,隔日小敏隨即以職災事由向公司申請公傷病假,並出示「宜休養一個月」的診斷書;雖然老闆直覺無須休養至一個月,但念在小敏是公傷造成的,也只好同意;就在一個月的公傷病假即將屆滿之際,小敏主動表示傷勢未好,並以Line傳了一張近日復診的診斷書,上面再次記載「宜休養一個月」。人事主管將此事告知老闆,老闆除了無奈之外,一時之間,也想不到什麼應對的方法。究竟對於職災員工不合理的請假要求或診斷證明,事業單位該如何因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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