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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3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職災身份非免死金牌,惡意行為仍然不受保障

小敏(化名)在公司擔任行政人員,負責接待客戶與文書工作。一日在工作現場抄料號的過程中,遭倒塌的布捲撞到,導致左手的無名指骨折,隔日小敏隨即以職災事由向公司申請公傷病假,並出示「宜休養一個月」的診斷書;雖然老闆直覺無須休養至一個月,但念在小敏是公傷造成的,也只好同意;就在一個月的公傷病假即將屆滿之際,小敏主動表示傷勢未好,並以Line傳了一張近日復診的診斷書,上面再次記載「宜休養一個月」。人事主管將此事告知老闆,老闆除了無奈之外,一時之間,也想不到什麼應對的方法。究竟對於職災員工不合理的請假要求或診斷證明,事業單位該如何因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