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7日 星期六

【勞動檢查】員工因普通傷病留停,勞健保該如何處置?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其中所稱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係指未住院病假一年合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病假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基於上述規定,當員工因普通傷病提出留職停薪之申請且亦獲公司允認時,員工之年資即處於暫時中止之狀態,但是否可因其年資不計,而免除其各項社會之加保義務呢?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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