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通勤災害是否為勞基法之職業災害?

姍姍擔任晶亮科技公司的會計人員已有三年的時間了,老闆對她一向都照顧有加,姍姍也很珍惜這份工作;然而,在某一天上班途中,因為下著大雨視線不良,再加上快遲到的因素,姍姍沒有注意到前方有一個正在施工的警示標誌,一不小心連人帶摩托車就摔進這深達兩公尺的坑洞中,當場血流如注,經過緊急送醫後,雖然沒有生命危險的疑慮,但因為全身有多處骨折,醫師建議姍姍至少休養半年以上;得知此消息後,公司老闆立刻交代人事黃小姐替姍姍申請勞保的職災給付,而姍姍在傷勢穩定後,又另外向公司提出職災醫療費用補償以及薪資補償,但老闆認為姍姍是在上班途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並非是在職行職務期間,所以公司應該沒有職災補償的責任,因此,老闆並不同意姍姍的這項請求,但姍姍卻認為如果不是因為要趕著去上班,她也不會在傾盆大雨的清晨騎車出門,更何況勞保的職業傷害的範圍是有包含通勤災害的,因此,她認為公司也應該比照勞保的定義負起勞基法上職災補償的責任。由於姍姍和老闆各持己見,也讓他們這三年來上司下屬的情誼生變,究竟誰的說法是正確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