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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6日 星期五

【勞動檢查】和員工約定為承攬契約,即可免除勞基法上之雇主責任嗎?僱傭或承攬該如何判斷呢?

問  題:
顧問您好,我在公司擔任的是機上盒的裝機人員,和公司之間是採按件計酬。前幾個禮拜,在前往裝機的路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全身多處骨折,臉部與手腳均有撕裂傷;事後向公司請求職災給付時,公司卻說我跟公司之間是承攬關係,並非僱傭關係,所以,公司對我並沒有職災補償的義務。想請問,公司這樣的主張合理嗎?難道按件計酬勞工都沒有勞基法的保障嗎?

2018年1月31日 星期三

【團體保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真能完全解決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別被「補償」兩字給誤導了!

勞基法第59條明訂當勞工遭遇職災時,雇主須依法負擔的補償責任。之所以強調「補償」而非賠償,係因為職災補償不以有無過失為前提,只要是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當中發生的傷害,即便為勞工本身之過失所致,老闆都得依勞基法第59條各款之規定進行補償。

2015年9月27日 星期日

【勞工保險】同時於不同投保單位加保,申請勞保保險給付時,可以合併計算嗎?

閎瑋為保險公司之從業人員,和公司之間簽訂承攬契約,因此,閎瑋的勞健保均透過保險職業工會進行加保;由於閎瑋的業績表現時好時壞,為了讓每月的收入能夠更加穩定,閎瑋另外透過友人的介紹,前往科學園區的科技大廠擔任作業員的工作,而公司亦於閎瑋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加保。某天閎瑋利用假日前往山區露營,不慎遭眼鏡蛇咬傷,引起局部傷口皮膚壞死,住院治療期間同時進行皮膚移植手術;出院之後,身為保險業務員的閎瑋除了替自己申請商業保險的相關理賠給付外,也懂得申請勞保的相關給付,但當閎瑋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後,卻遭勞保局告知僅能以較高投保薪資來計算保險理賠;閎瑋很納悶,不同投保單位的投保薪資不是可以合併計算嗎?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呢?

2014年9月7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通勤災害是否為勞基法之職業災害?

姍姍擔任晶亮科技公司的會計人員已有三年的時間了,老闆對她一向都照顧有加,姍姍也很珍惜這份工作;然而,在某一天上班途中,因為下著大雨視線不良,再加上快遲到的因素,姍姍沒有注意到前方有一個正在施工的警示標誌,一不小心連人帶摩托車就摔進這深達兩公尺的坑洞中,當場血流如注,經過緊急送醫後,雖然沒有生命危險的疑慮,但因為全身有多處骨折,醫師建議姍姍至少休養半年以上;得知此消息後,公司老闆立刻交代人事黃小姐替姍姍申請勞保的職災給付,而姍姍在傷勢穩定後,又另外向公司提出職災醫療費用補償以及薪資補償,但老闆認為姍姍是在上班途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並非是在職行職務期間,所以公司應該沒有職災補償的責任,因此,老闆並不同意姍姍的這項請求,但姍姍卻認為如果不是因為要趕著去上班,她也不會在傾盆大雨的清晨騎車出門,更何況勞保的職業傷害的範圍是有包含通勤災害的,因此,她認為公司也應該比照勞保的定義負起勞基法上職災補償的責任。由於姍姍和老闆各持己見,也讓他們這三年來上司下屬的情誼生變,究竟誰的說法是正確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