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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6日 星期五

【勞動檢查】和員工約定為承攬契約,即可免除勞基法上之雇主責任嗎?僱傭或承攬該如何判斷呢?

 
顧問您好,我在公司擔任的是機上盒的裝機人員,和公司之間是採按件計酬。前幾個禮拜,在前往裝機的路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全身多處骨折,臉部與手腳均有撕裂傷;事後向公司請求職災給付時,公司卻說我跟公司之間是承攬關係,並非僱傭關係,所以,公司對我並沒有職災補償的義務。想請問,公司這樣的主張合理嗎?難道按件計酬勞工都沒有勞基法的保障嗎?

【勞動檢查】員工下班後自行留置公司,未提出加班申請,就可以不算加班嗎?


案例:
佳佳(化名)在一家以網站設計與整合社群多媒體為主的科技公司擔任網頁設計師,由於佳佳能力好又肯打拼,老闆對她非常賞識,許多重要的案子都必須由她親自操刀,才能令老闆放心。因此,對佳佳而言,加班是家常便當,幾乎天天上演。然而,公司對於加班的認定,長期以來均是以員工是否履行加班申請來進行判定。某日,公司收到勞檢之通知公文,便攜帶相關出勤紀錄與薪資明細前往受檢。勞檢員從佳佳的出勤紀錄中,發現佳佳有兩天的下班時間均為晚上9點,但卻無法從佳佳當月的薪資明細看到公司有給付該2日的加班費,亦無申請加班補休的資料,因此請公司提出說明;公司以該2日佳佳並未提出加班申請為由,認定佳佳為處理私人事務,故未核給加班費。事後,公司收到主管機關的裁罰公文,以公司未按勞基法規定發給加班費為由,予以開罰。老闆不解,員工下班後自願留在公司,卻又不提出加班申請,公司根本無從判斷有無加班,怎麼可以都把責任歸到公司身上呢?

2018年1月31日 星期三

【團體保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真能完全解決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別被「補償」兩字給誤導了!

勞基法第59條明訂當勞工遭遇職災時,雇主須依法負擔的補償責任。之所以強調「補償」而非賠償,係因為職災補償不以有無過失為前提,只要是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當中發生的傷害,即便為勞工本身之過失所致,老闆都得依勞基法第59條各款之規定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