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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 星期三

【團體保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真能完全解決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別被「補償」兩字給誤導了!

勞基法第59條明訂當勞工遭遇職災時,雇主須依法負擔的補償責任。之所以強調「補償」而非賠償,係因為職災補償不以有無過失為前提,只要是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當中發生的傷害,即便為勞工本身之過失所致,老闆都得依勞基法第59條各款之規定進行補償。

2016年4月5日 星期二

【勞動檢查】工作規則之拘束力為何?與勞動契約產生競合時如何認定?

按照勞基法第70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由此可知,對於員工人數超過一定規模之事業單位而言,訂定工作規則係法律強制之規定,除了須確實制訂之外,亦須報經主管機關進行核備,始屬合法。究竟工作規則存在於勞雇雙方之效力為何?又其與勞動契約之約定不同時,又該如何認定呢?

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職業災害】雇主可以與職災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嗎?

對於企業主而言,除了事業本體經營不善之外,其最不樂見的事情莫過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了。從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觀之,雇主對於職災勞工的補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意即當勞工發生職災時,不論勞工本身有無過失,雇主均得負擔勞基法上的職災補償責任。其最主要的目的當然就是希望勞工在發生職災無法工作的當下,確保其享有一定的收入來源,以維持正常之經濟安全與家庭生活;但此補償之義務對雇主無疑是一筆不小的財務負擔。

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勞動檢查】員工申請二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可以不答應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所規定的育嬰留職停薪係考量多數父母需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而加以訂定。因此,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乙事在法令上總是享有諸多保護,包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原由員工負擔之社會保險保費可以遞延三年繳納,就連雇主所須負擔的社會保險保費,也可因員工申請育嬰留停而予以免除。

2015年8月23日 星期日

【勞動檢查】開除不適任之員工,循序漸進以免觸法

在目前的社會氛圍中,大多數人都認為勞工乃弱勢的一方,所以,當有勞工遭老闆資遣甚至開除時,老闆被冠上「惡意」或「無良」的案例時有所聞;但如果撇開輿論觀感不談,法律上又是如何來界定懲戒開除的適法性呢?

2015年8月16日 星期日

【勞動檢查】勞動檢查常見缺失--補休換加班

前幾天去拜訪一位企業主,該企業由於經營型態的關係,禮拜六必須經常請員工到班,以應付突如其來的訂單及出貨的問題;面對明年法定工時縮短,人事成本提高的問題,老闆早已想好因應之道了!當我進一步追問後,老闆很得意的告訴我:「以後禮拜六來上班的員工,我就不給加班費了,直接讓他們在下個禮拜找一天來放假就好了。」
這樣的因應之道,乍聽之下似乎合情合理,但實際上卻漏洞百出。說明如下:

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勞動檢查】員工以通訊軟體進行請假,其效力該如何認定?

日前台中有一名服務業勞工,透過LINE向店長請病假,店長回覆「yes、好好休息」,事後遭僱主以「曠職3天以上」為由解僱;全案進入訴訟之後,法官也認定該勞工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判定解僱合法。

2014年6月14日 星期六

【職業災害】如何合法解決職災員工復職之爭議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因此,再厲害的老闆,也必須仰賴員工的協助,才能造就一番不平凡的事業,所以,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但每當員工發生職業災害之後,資產往往就變成了負債;有時並非雇主不願意負起企業應有的補償或賠償責任,而是總有部份的職災員工想藉由其「職災」的特殊身分好好的企業身上大發一筆「職災財」,意即想盡辦法拖長職災的醫療期間,進而在無須提供勞務的前提下,依然可以獲得其原有的薪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