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基法第70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由此可知,對於員工人數超過一定規模之事業單位而言,訂定工作規則係法律強制之規定,除了須確實制訂之外,亦須報經主管機關進行核備,始屬合法。究竟工作規則存在於勞雇雙方之效力為何?又其與勞動契約之約定不同時,又該如何認定呢?
2016年4月5日 星期二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勞動檢查】在計算平均工資時,違約金、賠償金等懲戒性扣款該如何認列呢?
依照勞基法第70條第6、7款之規定,允許雇主在自訂工作規則中,訂定懲戒及解僱事項,此乃係因雇主對於其自身之企業享有領導與組織之權,故當然可對其所屬員工之行為加以考核、制裁。基此,當事業單位之員工觸犯了企業之內部規定而遭扣罰工資時,在計算平均工資時,該筆懲罰性扣款是否該併入計算呢?
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勞動檢查】員工申請二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可以不答應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所規定的育嬰留職停薪係考量多數父母需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而加以訂定。因此,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乙事在法令上總是享有諸多保護,包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原由員工負擔之社會保險保費可以遞延三年繳納,就連雇主所須負擔的社會保險保費,也可因員工申請育嬰留停而予以免除。
2015年8月23日 星期日
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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