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勞動檢查】員工申請二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可以不答應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所規定的育嬰留職停薪係考量多數父母需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而加以訂定。因此,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乙事在法令上總是享有諸多保護,包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原由員工負擔之社會保險保費可以遞延三年繳納,就連雇主所須負擔的社會保險保費,也可因員工申請育嬰留停而予以免除。

然而,當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為了填補該育嬰留停員工職務之空缺,雇主通常會僱用替代之人力,因此,萬一員工申請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僅有二個月,甚至更短時,講導致雇主難覓替代之人力,此時,雇主能否拒絕員工所提出之育嬰留停之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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