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 星期二

【職業災害】團體保險能否有效抵充雇主責任?

企業在經營的過程當中,風險在所難免,身為老闆,除了盡可能的提高公司產品或服務品質,以獲得更多消費者之肯定之外,亦應該致力於風險的減少與移轉,其中,勞工在執行職務的過程當中所衍生出來的疾病或意外傷害,往往成為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不定時炸彈,不可不慎。
有鑑於此,許多老闆在保險從業人員的招攬之下,都會透過團體保險來轉嫁各種可能產生的勞務風險,尤其在職災責任的填補上,更是不遺餘力;但是,這些保費動輒上萬元的團體保險,究竟能否確實的為老闆抵擋各式各樣的勞務風險,我想,老闆們應該是一問三不知吧!所以,今天筆者就要來幫大家來分析團體保險如何來抵充雇主在勞動法令上的法律責任。

首先,我們可以先來簡單的分析當員工發生了疾病或意外事故時,究竟老闆們必須承擔哪些風險呢?簡述如下:
n  勞工職災的補償責任
n  勞工職災的賠償責任
n  勞工的勞保職災給付
n  勞工的勞保普通事故給付
n  勞基法上的撫卹責任
針對上述的各項風險,團體保險的效力為何?我們逐項來進行說明。
一、 勞工職災的補償責任
首先,根據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由此可知,只要保費是由雇主負擔的,基本上,都可以拿來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這裡的重點在於保費是由雇主負擔,至於是否為團體保險,影響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這筆保險費可以何種科目來認列,並不影響其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的效力。
或許有很多讀者不太清楚「補償」和「賠償」的差別在哪?簡單來說,有過失為前提,叫做賠償;無過失為前提,叫做補償。我國勞基法在職災賠付的規定上,採取無過失主義,也就是說,只要員工發生職業災害,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都要按照勞基法第59規定之項目與金額來進行給付,假若雇主確實沒有過失,那他只要履行完勞基法59條規定之補償義務,其責任便告終了;假若雇主有過失,在其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項目及額度進行完補償之後,倘若員工還有其他損失尚未填補,那麼,雇主就必須針對超過補償額度的部分繼續進行賠償,這個部分其實就是回歸到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涉及的法條包括民法184條,民法192195條。
二、 勞工職災的賠償責任
有了上述第一點下半段的陳述,相信各位老闆對於何謂職災賠償責任應該就不陌生了。所以,這裡我們關心的是,團體保險所給付出的保險金,其抵充的效力究竟只限於補償責任,還是可以擴及民法上的賠償責任呢?關於此點,勞基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所以,團體保險可以抵充雇主在職災風險上的補償責任,而雇主所給付的補償金額,又可以抵充同一事故所生之賠償金額,因此,團體保險當然就可以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之民事賠償責任。
三、 勞工的勞保職災給付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受僱勞工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由其雇主100%負擔,因此,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由勞保所給付之職災保險金,也可以來抵充雇主於勞基法59條所必須負擔之職災補償責任;然而,以國內的中小企業而言,普遍存在勞保以多報少之情況,導致勞工實際所能領取之勞保職災保險金低於其應領得之金額,中間這段落差是否能以商業保險來進行抵充呢?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因此,若事業單位有以多報少之情形,導致勞工所領取的保險金有短少時,雇主必須按照勞保條例第72條之規定,負擔賠償之責任;但由於勞基法第60條亦明白指出,「雇主所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因此,團體保險所給付之保險理賠金如果已經超過勞工在足額投保情形下可以獲取的勞保職災給付,那麼,根據勞保條例第72條以及勞基法第60條之規定,該團體保險之理賠金是可以抵充雇主所必須負擔的勞保賠償責任的。
四、 勞工的勞保普通事故給付
根據上述,勞保的職災給付可以透過團體保險之保險金來予以抵充,那勞保的普通事故給付是否可以比照辦理呢?勞工保險屬於強制性之社會保險,雇主並無不加保之權利,亦不能決定保費之多寡,因此,如果雇主有另行替員工投保商業保險,則應視該商業保險為員工之福利之一,與勞工保險條例所應享之權利係並存而競合,易言之,雇主不論有無另外加保其他保險,勞工保險亦須投保,若另有投保,所領之保險給付,應兩者全部交給勞工,始為勞保條例保護勞工之立法本意。所以,以勞保普通事故而言,並無法以團體保險之保險金來予以抵充;況且,如果連普通保險事故之給付都可以透過團體保險來抵充的話,那麼,勞工保險制度將蕩然無存,另一方面,職災給付可以團體保險抵充係勞基法第59條之明文規定,但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有明文規定勞保之普通保險給付可以團體保險來進行抵充。綜合上面幾點理由,勞保普通事故給付是無法以團體保險之保險金來進行抵充的。
五、 勞基法上的撫卹責任
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一、.......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由此可知,撫卹乃雇主對員工之照顧義務;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台80勞動一字第三二三二三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第八款規定事業單位訂定工作規則應包括撫卹事項;所稱「撫卹」係指非職業災害之一般災害撫卹,且事業單位如未依上開規定將撫卹事項訂入工作規則,於該工作規則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時應通知補正,因此,雖然撫卹僅為雇主對員工之照顧義務,但仍須納入工作規則中加以規範,因此,實務上許多企業都會以團體保險來負擔雇主的撫卹責任,以法理而言,只要保費是由雇主所負擔的,所理賠出之保險金當然可以做為撫卹責任之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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