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勞動檢查】分娩後要求先請特休再放產假,公司可以不答應嗎?

勞基法第50條明確規範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但產假的期間究竟須從分娩當日開始起算,還是可以由員工來自行選擇呢?

最近就遇到這樣的案例。因為6/19~6/21為端午連假,而員工上週六(6/14)分娩, 6/15~6/18提出特休申請,而產假就從6/22開始計算56天至8/16,如此一來,不但多出了一個禮拜的時間好好休養,更不會因為產假而損失了端午三天的連假;員工很會精打計算,但重點是,公司一定得同意嗎?
本案的重點在於,產假期間究竟需從何時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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