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 星期五

【勞動檢查】剖析名嘴關於例假、國定假日、休假、特休之論述

雖然我很欣賞他,不過,他的論述並非完全正確.....
於此先述明,本人無意偏袒勞方或資方,只想單純的以法論法。
影片連結https://goo.gl/vkrI0u
侯先生說法:
大麥克:例假&國定假日
吉事堡:休假
薯條:特休
若按照他比喻的邏輯,正確應為:
大麥克:例假
吉事堡:國定假日、休息日
薯條:特休
侯先生影片中其他錯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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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職業災害】送貨司機載送貨物過程中酒駕肇事,職業災害能否成立呢?

大明為大興貨運所雇用之大貨車駕駛,某日送貨至廠商前,因臨時接獲女友來電告知因個性不合欲與之分手,心情極度鬱悶,故怒飲阿比一罐,以宣洩心中不滿情緒;恰巧當日公司酒測人員因病請假,亦未交代職務代理人,導致大明輕鬆躲避公司酒測。不料,大明在出發後沒多久,便因為不當變換車道導致高速擦撞中央分隔島,當場慘死。雇主聽聞噩耗後,雖積極協助大明之家屬進行善後,但當大明之家屬向雇主提出職災死亡補償時,雇主卻以大明酒後駕車係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傷病審查準則)18條所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故不視為職業傷害,因此,委婉拒絕大明家屬提出之補償請求。請問,大明的雇主如此之主張是否正確?是否仍應負勞基法之職災補償責任呢?

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

【勞動檢查】出勤紀錄一定等於工作時間嗎?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同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可見,逐日記載員工之出勤狀況,並予以保存至少5年,是勞基法賦予雇主之法定義務,係屬強制規定,雇主必須遵守。然而,對於大部分的公司而言,無論記載勞工出勤之方式為傳統的打卡,或門禁感應,抑或指紋辨識,在執行上,均由勞工單獨為之,因此,是否能以此作為勞工之工作時間,實務上往往會出現勞資雙方各說各話的爭議,故有必要針對出勤紀錄之真偽進行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