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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6日 星期五

【勞動檢查】員工下班後自行留置公司,未提出加班申請,就可以不算加班嗎?


案例:
佳佳(化名)在一家以網站設計與整合社群多媒體為主的科技公司擔任網頁設計師,由於佳佳能力好又肯打拼,老闆對她非常賞識,許多重要的案子都必須由她親自操刀,才能令老闆放心。因此,對佳佳而言,加班是家常便當,幾乎天天上演。然而,公司對於加班的認定,長期以來均是以員工是否履行加班申請來進行判定。某日,公司收到勞檢之通知公文,便攜帶相關出勤紀錄與薪資明細前往受檢。勞檢員從佳佳的出勤紀錄中,發現佳佳有兩天的下班時間均為晚上9點,但卻無法從佳佳當月的薪資明細看到公司有給付該2日的加班費,亦無申請加班補休的資料,因此請公司提出說明;公司以該2日佳佳並未提出加班申請為由,認定佳佳為處理私人事務,故未核給加班費。事後,公司收到主管機關的裁罰公文,以公司未按勞基法規定發給加班費為由,予以開罰。老闆不解,員工下班後自願留在公司,卻又不提出加班申請,公司根本無從判斷有無加班,怎麼可以都把責任歸到公司身上呢?

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

【勞動檢查】出勤紀錄一定等於工作時間嗎?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同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可見,逐日記載員工之出勤狀況,並予以保存至少5年,是勞基法賦予雇主之法定義務,係屬強制規定,雇主必須遵守。然而,對於大部分的公司而言,無論記載勞工出勤之方式為傳統的打卡,或門禁感應,抑或指紋辨識,在執行上,均由勞工單獨為之,因此,是否能以此作為勞工之工作時間,實務上往往會出現勞資雙方各說各話的爭議,故有必要針對出勤紀錄之真偽進行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