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職業災害】送貨司機載送貨物過程中酒駕肇事,職業災害能否成立呢?

大明為大興貨運所雇用之大貨車駕駛,某日送貨至廠商前,因臨時接獲女友來電告知因個性不合欲與之分手,心情極度鬱悶,故怒飲阿比一罐,以宣洩心中不滿情緒;恰巧當日公司酒測人員因病請假,亦未交代職務代理人,導致大明輕鬆躲避公司酒測。不料,大明在出發後沒多久,便因為不當變換車道導致高速擦撞中央分隔島,當場慘死。雇主聽聞噩耗後,雖積極協助大明之家屬進行善後,但當大明之家屬向雇主提出職災死亡補償時,雇主卻以大明酒後駕車係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傷病審查準則)18條所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故不視為職業傷害,因此,委婉拒絕大明家屬提出之補償請求。請問,大明的雇主如此之主張是否正確?是否仍應負勞基法之職災補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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