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4日 星期三

【勞動檢查】雇主以「業務緊縮」為由解僱員工時,仍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方能自保

按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明訂;然而,是否公司只要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產生,即能據以做為資遣勞工之主張呢?

所謂業務緊縮,係指雇主在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勞資顧問服務說明》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專區》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