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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1日 星期日

【勞動檢查】今天離職,明天反悔,公司該答應嗎?


仕文(化名)擔任業務助理多年,和老闆與同事的相處都很融洽,大家也都很照顧他,但仕文心裡總覺得自己不該只有如此,一直再期待可以大展身手的機會。在某次的同學聚餐中,高中時期的好友翊程(化名)告訴仕文自己近期即將成立一間新公司,希望邀請仕文來擔任公司的業務總監,一起打拼,共享將來的經營利潤,仕文深深覺得機會來了,於隔天上班時便主動向老闆遞出了辭呈;雖然老闆一再予以慰留,但仕文辭意堅決,因此,約定一個月後為仕文的離職生效日;怎料,翊程在申請公司的過程中遇到了不少的麻煩,讓整個計畫被迫延宕,仕文眼看離職之日即將屆至,新的公司仍無明確音訊,不禁心生悔意,最後仕文只好硬著頭皮向老闆提出想撤銷離職申請的念頭,但畢竟公司已招募新人前來接替,老闆也是百般無奈地婉拒了仕文的請求。然而,仕文卻不以為然的對老闆說:「我雖然已經提出辭呈,但

2015年11月4日 星期三

【勞動檢查】雇主以「業務緊縮」為由解僱員工時,仍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方能自保

按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明訂;然而,是否公司只要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產生,即能據以做為資遣勞工之主張呢?

2015年3月15日 星期日

【勞動檢查】員工患有精神疾病,能否以此作為理由予以資遣?

員工之表現不盡理想,往往是企業主欲以資遣最主要的原因。但是,如果遇上員工罹患精神疾病時,是否能據以作為資遣之理由呢?關於這個問題,還是得回到「資遣」本身的適法性來進行探討。

2014年6月14日 星期六

【職業災害】如何合法解決職災員工復職之爭議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因此,再厲害的老闆,也必須仰賴員工的協助,才能造就一番不平凡的事業,所以,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但每當員工發生職業災害之後,資產往往就變成了負債;有時並非雇主不願意負起企業應有的補償或賠償責任,而是總有部份的職災員工想藉由其「職災」的特殊身分好好的企業身上大發一筆「職災財」,意即想盡辦法拖長職災的醫療期間,進而在無須提供勞務的前提下,依然可以獲得其原有的薪資待遇。

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勞動檢查】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員工之適法性原則

1.        必須要有虧損事實以及業務緊縮之必要性。此點可從公司之最近幾個月之營業額來進行判斷與解讀,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係單獨之分公司欲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進行裁員時,自應以總公司整體之營運、經營能力為判斷基準。
2.        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情形時,得經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其立法意旨係慮及雇主於虧損及業務緊縮時,有裁員之必要,以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謀求企業之存續,俾免因持續虧損而倒閉,造成社會更大之不安。是雇主如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情形,若要求雇主於資遣勞工之前,尚必須以其他方案,如徵詢其調整職務之意願等,始得資遣,以符合所謂「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乃增加該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無之限制,自有可議(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雇主以虧損及業務緊縮為由,而預告終止與受僱員工之勞動契約關係,依前開說明,並無調整職務或採取其他措施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