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5日 星期二

【勞動檢查】工作規則之拘束力為何?與勞動契約產生競合時如何認定?

按照勞基法第70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由此可知,對於員工人數超過一定規模之事業單位而言,訂定工作規則係法律強制之規定,除了須確實制訂之外,亦須報經主管機關進行核備,始屬合法。究竟工作規則存在於勞雇雙方之效力為何?又其與勞動契約之約定不同時,又該如何認定呢?

工作規則之制訂是否須經勞工同意?
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判決略以:在現代勞務關係中,因企業之規模漸趨龐大受僱人數超過一定比例者,僱主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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