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3日 星期日

【勞工保險】律師、會計師、記帳士等事務所僱用之員工,勞保該如何投保?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設置之事務所僱用之勞工,一定得為其投保勞保嗎?
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規定,年滿十五歲,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1.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3.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4.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5.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6.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7.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8.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仔細參照上述八款規定可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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