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1日 星期三

【團體保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真能完全解決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別被「補償」兩字給誤導了!

勞基法第59條明訂當勞工遭遇職災時,雇主須依法負擔的補償責任。之所以強調「補償」而非賠償,係因為職災補償不以有無過失為前提,只要是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當中發生的傷害,即便為勞工本身之過失所致,老闆都得依勞基法第59條各款之規定進行補償。

有鑑於此,為避免老闆在事業經營過程中,因職災事故而承受過高之財務風險,勞基法賦予雇主可以勞保職災給付與商業保險給付來進行其責任之抵充。因此,對於職災補償稍有概念之雇主,除勞保外,均會再透過團體保險來進行職災補償責任之轉嫁,以降低企業經營之變數。
然而,團體保險內容多樣,非同時具備勞動法令與保險專業之人,無法給予企業主可以完全解決職災問題之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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