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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職業災害】雇主可以與職災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嗎?

對於企業主而言,除了事業本體經營不善之外,其最不樂見的事情莫過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了。從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觀之,雇主對於職災勞工的補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意即當勞工發生職災時,不論勞工本身有無過失,雇主均得負擔勞基法上的職災補償責任。其最主要的目的當然就是希望勞工在發生職災無法工作的當下,確保其享有一定的收入來源,以維持正常之經濟安全與家庭生活;但此補償之義務對雇主無疑是一筆不小的財務負擔。

2014年9月7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通勤災害是否為勞基法之職業災害?

姍姍擔任晶亮科技公司的會計人員已有三年的時間了,老闆對她一向都照顧有加,姍姍也很珍惜這份工作;然而,在某一天上班途中,因為下著大雨視線不良,再加上快遲到的因素,姍姍沒有注意到前方有一個正在施工的警示標誌,一不小心連人帶摩托車就摔進這深達兩公尺的坑洞中,當場血流如注,經過緊急送醫後,雖然沒有生命危險的疑慮,但因為全身有多處骨折,醫師建議姍姍至少休養半年以上;得知此消息後,公司老闆立刻交代人事黃小姐替姍姍申請勞保的職災給付,而姍姍在傷勢穩定後,又另外向公司提出職災醫療費用補償以及薪資補償,但老闆認為姍姍是在上班途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並非是在職行職務期間,所以公司應該沒有職災補償的責任,因此,老闆並不同意姍姍的這項請求,但姍姍卻認為如果不是因為要趕著去上班,她也不會在傾盆大雨的清晨騎車出門,更何況勞保的職業傷害的範圍是有包含通勤災害的,因此,她認為公司也應該比照勞保的定義負起勞基法上職災補償的責任。由於姍姍和老闆各持己見,也讓他們這三年來上司下屬的情誼生變,究竟誰的說法是正確的呢?

2014年7月19日 星期六

【勞工保險】勞保自由投保對象

之前筆者曾以「重新認識勞工保險之納保對象」一文來探討勞保的強制納以及自由投保之對象,此篇文章主要還是著重在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以及第八條關於投保對象之分析,但實際上,若我們綜觀整部勞保條例,會發現除了第六條未規定到的產業別以及第八條所約定的對象之外,在勞保條例第六條以及第八條之外以及其他法律中,依然有許多可以自由選擇加入勞保的身分。因此,針對勞保自由投保之對象,在此再做一個完整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