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7日 星期日

【勞工保險】同時於不同投保單位加保,申請勞保保險給付時,可以合併計算嗎?

閎瑋為保險公司之從業人員,和公司之間簽訂承攬契約,因此,閎瑋的勞健保均透過保險職業工會進行加保;由於閎瑋的業績表現時好時壞,為了讓每月的收入能夠更加穩定,閎瑋另外透過友人的介紹,前往科學園區的科技大廠擔任作業員的工作,而公司亦於閎瑋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加保。某天閎瑋利用假日前往山區露營,不慎遭眼鏡蛇咬傷,引起局部傷口皮膚壞死,住院治療期間同時進行皮膚移植手術;出院之後,身為保險業務員的閎瑋除了替自己申請商業保險的相關理賠給付外,也懂得申請勞保的相關給付,但當閎瑋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後,卻遭勞保局告知僅能以較高投保薪資來計算保險理賠;閎瑋很納悶,不同投保單位的投保薪資不是可以合併計算嗎?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呢?
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於98年時曾明確指出,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當勞工同時納保於兩家以上之投保單位時,當將來遭遇保險事故時,其所能請求之保險給付又該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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