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1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團體保險不保險?全都受益人惹的禍

阿光(化名)今年剛新婚,目前與妻子和父母同住。阿光在食品公司擔任司機多年,好不容易存到了一筆錢,打算年底買棟房子,以實現他多年來成家的夢想;不料上個月在運送貨品的途中,因貨車失控打滑,高速衝撞路旁的電線桿,阿光送醫前就失去了生命跡象,經過急救,仍然宣告不治。食品公司的陳老闆在惋惜之餘,仍然得面對阿光職災死亡的相關責任,由於阿光一個月薪水4萬元,按照勞基法規定,當勞工發生職災導致死亡時,雇主須一次給與45個月的死亡補償,還好陳老闆在剛創業時就建立了完整的保險觀念,懂得運用團體保險來轉嫁職災風險;保險公司在確認無誤之後,迅速的將180萬的死亡保險金理賠給了阿光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阿光的太太和爸媽,陳老闆也終於鬆了一口氣。沒想到,一個月之後,阿光的太太居然在律師的陪同下,要再來向陳老闆要求90萬的職災死亡補償,一開始陳老闆當然無法接受,但經過律師引用相關的法條之後,陳老闆只好摸摸鼻子再另外開了張90萬的支票給阿光的太太,並當場簽訂和解書,陳老闆大嘆,半桶水的保險業務員,真的把我給害慘了!究竟事發生了什麼事,讓陳老闆多承擔了90萬的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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