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週變形工時之規定,規範於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承上,若事業單位欲實施二週變形工時者,必須符合下述5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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