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職災勞工未獲勞保補償前,雇主能否主張抵充職災補償之責?

職業災害的發生,往往都是勞資雙方最不願意遭遇到的,因此,為了減輕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勞基法第59條但書清楚指出,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透過這項立法技術,除了讓勞工於發生職災時享有最基本的社會保險保障,也提高雇主履行其法律補償義務之意願與能力。

然而,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0條之規定,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2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因此,在實務上,每屆工資發給之日時,勞保之傷病給付往往仍未核給,此時,雇主須先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付給勞工,嗣勞工領取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後,再由雇主予以主張抵充,進而使勞工將其溢領之部分返還予雇主。
但對於大部分的雇主而言,要從勞工手中取回已經入其帳戶之補償金談何容易,導致許多雇主在給付職災勞工之原領工資時,均以先行扣除勞保給付後之金額作為實際給與之補償。此種以勞工之「受領權」而抵充雇主職災補償之責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勞資顧問服務說明》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專區》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