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保險理財】儲蓄險的迷思--解惑篇(下)

迷思四:什麼是「保險成本」?
除了前述的「附加費用」會從我們投入的保費中扣除外,保險公司還會跟客戶收取「保險成本」,究竟什麼是「保險成本」呢?假設有100030歲的男性同時跟保險公司簽約,約定在31歲前死亡的話,死亡者的家屬可以獲得保險公司1000元的理賠金,而根據過往的統計資料顯示,30歲的男性在未來一年內死亡的機率剛好是1/1000,那麼,這群30歲的男性在一年後剛好會有1個人死亡,同時保險公司要付出1000元的理賠金。由於在訂約當下沒有人知道誰會是發生死亡風險的那位老兄,所以,保險公司會跟每個人收取1元的保費,1000個人合計1000元,一年後剛好可以付給死亡者的家屬,而這1元就叫做「保險成本」,所以,「保險成本」其實就是數學上的期望值,也就是(機率×價值),在本例中,即0.001 x 1000 = 1元。

【勞工保險】不論如何,您都應該加入勞工保險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從法律條文到實際上列舉非強制納保之產業類別的過程中,各位雇主可以更清楚目前自身的產業是否有替員工投保勞保的強制性;或許透過上述的分析,老闆您會突然驚覺,原來我的行業別是不需要強制替員工加保的阿,但即便如此,身為勞務顧問的我依然會建議您繼續維持現狀,甚至原本就無需替員工加保的事業單位,也會建議雇主能成立投保單位,將所屬員工納入勞保,原因為何?簡述如下:

【勞工保險】重新認識勞工保險之納保對象

勞工保險在台灣已行之有年,勞工保險雖為一強制規定之法令,但對許多的雇主而言,能不成立投保單位就不成立,能投保多低就保多低,此現象儼然已成為台灣中小企業普遍之生態,筆者身為勞務顧問,除了應該多協助中小企業主來重新認識勞保之外,更應該多鼓勵雇主藉由勞工保險之保障機制,來分散企業經營過程中所可能衍生出之風險問題。
首先,到底該不該替員工加保,

2014年6月14日 星期六

【職業災害】如何合法解決職災員工復職之爭議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因此,再厲害的老闆,也必須仰賴員工的協助,才能造就一番不平凡的事業,所以,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但每當員工發生職業災害之後,資產往往就變成了負債;有時並非雇主不願意負起企業應有的補償或賠償責任,而是總有部份的職災員工想藉由其「職災」的特殊身分好好的企業身上大發一筆「職災財」,意即想盡辦法拖長職災的醫療期間,進而在無須提供勞務的前提下,依然可以獲得其原有的薪資待遇。

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勞動檢查】特別休假概念之釐清

特別休假〈以下簡稱特休〉係勞基法賦予勞工之法定休假權利,其目的乃在確保勞工有休息、娛樂以及發揮潛力之機會。雖然勞基法有明文規定特別休假之發放依據以及日數,但實務上,許多員工在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時,常常另外要求雇主補償其當年甚至例年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往往讓雇主不堪其擾,甚至對簿公堂。對於勞工的特別休假,雇主究竟該如何處置才能明哲保身,不致因特休問題而與員工之間延伸出不必要的糾紛呢?讓保險碩士來說給你聽。

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勞動檢查】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員工之適法性原則

1.        必須要有虧損事實以及業務緊縮之必要性。此點可從公司之最近幾個月之營業額來進行判斷與解讀,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係單獨之分公司欲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進行裁員時,自應以總公司整體之營運、經營能力為判斷基準。
2.        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情形時,得經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其立法意旨係慮及雇主於虧損及業務緊縮時,有裁員之必要,以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謀求企業之存續,俾免因持續虧損而倒閉,造成社會更大之不安。是雇主如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情形,若要求雇主於資遣勞工之前,尚必須以其他方案,如徵詢其調整職務之意願等,始得資遣,以符合所謂「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乃增加該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無之限制,自有可議(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雇主以虧損及業務緊縮為由,而預告終止與受僱員工之勞動契約關係,依前開說明,並無調整職務或採取其他措施之必要。

2014年3月1日 星期六

服務項目說明

保險的價值
有句話說:「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對於保險而言,亦是如此;因為在大部分人的心目中,保險仍然只是用來轉嫁「老、病、死、殘」的工具罷了。但實際上,保險卻有很多不為人知的強大功能,主要可以區分成退休理財、資產保全、傳承分配三個部份,這也是【保險碩士】能夠提供給各位在保險規劃上不同層面的考量與諮詢。各位讀者可以透過下圖的說明來得到進一步的了解:

保險碩士的附加服務

透過正確的保險規劃,確實可以減少許多人生的變數,讓我們的生活更能圓滿踏實;但是,人生可能會遭遇到的風險何其多,並非所有的風險,都可以透過現行的保險商品來進行移轉;有鑑於此,【保險碩士】在提供保險規劃服務的同時,亦會針對當事人不同的狀況來提供保險以外的附加服務,這些額外的附加服務主要是透過契約、法律與信託等工具來協助當事人轉移那些無法透過保險商品規避的風險,進而讓我們能更有效率的來掌握自己的人生,而這些附加的服務項目與內容,可以透過下圖的說明來得到更進一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