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勞工保險】不論如何,您都應該加入勞工保險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從法律條文到實際上列舉非強制納保之產業類別的過程中,各位雇主可以更清楚目前自身的產業是否有替員工投保勞保的強制性;或許透過上述的分析,老闆您會突然驚覺,原來我的行業別是不需要強制替員工加保的阿,但即便如此,身為勞務顧問的我依然會建議您繼續維持現狀,甚至原本就無需替員工加保的事業單位,也會建議雇主能成立投保單位,將所屬員工納入勞保,原因為何?簡述如下:
1.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非強制投保之事業單位,一但成立投保單位後,就必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無法中途退保;所以,如果您突然發覺原來您的公司並非強制投保之事業單位,也只能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2.  勞保的傷病給付除了有普通事故之外,更重要的是職災給付的部分。因為,根據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而勞保的職業災害保險由於保費100%都是由雇主負擔,所以,勞保的職業災害給付當然可以全額抵充雇主在勞基法上的職災補償責任。
3.  勞基法規範了雇主與其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勞基法中關於勞工之定義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此,即便我們所在之產業非勞保強制納保之事業單位,但仍無法減少雇主在勞基法上必須對其員工承擔之法律責任與義務;尤以職災事故而言,即使貴公司僅雇用一名員工,萬一該員工發生職災,雇主仍須承擔對該員工的法律補償責任,這時有無勞保的保障,我相信對雇主的負擔是會有很大的差異的。
4.  很多老闆會說,我有投保足額的團體保險,所以如果員工發生職災,保險公司可以來幫我解決錢的問題。這樣的說法乍聽之下似乎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團體保險並無法完全解決職災的問題,怎麼說呢?因為團體保險的給付項目並無法完全涵蓋勞基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項目。舉例來說,女性勞工如果因為工作的關係導致其臉上留下一條長達8公分以上的疤痕,這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中是屬於第八等級的殘廢,可以領到540天的平均投保薪資;但在團體保險當中,臉部顯著醜形根本就沒有涵蓋在其殘廢給付的項目之中,換句話說,這位臉上留疤的女性員工可以來要求雇主給付540天的投保薪資,相當於18個月的工資,但因為沒有投保勞保,團保也未包含此項給付,所以,雇主最後還是得自掏腰包來解決這法律上的補償責任,這種情形若真的發生的話,那雇主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阿!
5.  如果雇主想要直接投保保險公司的職災保險來抵充勞基法59條的職災補償責任,按照目前實務上的投保規定,企業本身必須有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職災保險才能報價並出單,關於這一點也是必須要提醒各位老闆的。
6.  依照現行的勞動相關法規,除了勞保之外,只要存在僱傭關係,身為老闆的我們還必須替員工投保健保、就業保險以及提撥勞退基金,因此,就算企業本身並非勞保之強制投保對象,但只要我們有雇用員工,依然無法免除其他依法必須替員工加保的社會保險或退休金提撥的責任,既然都必須成立投保單位了,就順便連勞保也一併納入吧,既可享有勞保的好處,也多少可以獲得員工更多的認同,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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