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7日 星期六

【勞動檢查】員工因普通傷病留停,勞健保該如何處置?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其中所稱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係指未住院病假一年合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病假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勞動檢查】我要離職!一定要填寫離職申請單且經公司同意後,才能成立嗎?


最近在幫客戶審視其工作規則時,赫然在《員工離職》的條文中,發現了下面這一段文字:

「員工離職應依規定填妥員工離職申請書,經本公司
主管呈(核)准,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始得離職」
其實,在筆者輔導企業的過程中,類似的規定經常可見,只是,這樣的約定,對員工真的具有任何的拘束力嗎?

【勞動檢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減薪,是否必然無效呢?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等事項,均須以勞動契約與員工加以約定,方屬有效;因此,當雇主遇有經營上之困難,唯有透過調降勞工之薪資條件方能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時,仍得取得勞工之同意;然而,勞工雖未同意,但卻持續受領扣減後之薪資,則此效力又該如何認定呢?

【勞動檢查】因暴雨成災導致勞工於工作日無法出勤或遲到,雇主可否扣薪?


上個禮拜北台灣遭暴雨襲擊,有部份地區因此宣布停班停課;至於未宣布停班停課之地區,卻因暴雨導致勞工上班必須改走「替代道路」而遲到者,勞動部表示僱主不可以因此「扣薪或懲處」。究竟在發生類似暴雨、颱風等天災事故,導致勞工無法出勤或遲到時,當日薪資該如何計給呢?

【勞動檢查】值班待命是否為工作時間?該如何認定呢?

按勞基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因此,在事業單位未實施二週、八週、四週變形工時,亦非勞基法第84-1條之工作者,勞工在前述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時,即為延長工作時間,按勞基法第24條各項之規定,雇主應核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也就是所謂的加班費。

【勞工保險】員工職災醫療期間,於到班後再請假前往就醫,當日能否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呢?


問  題:
請問蘇顧問,員工在上班途中跌倒,先請公傷病假在家休養二天,之後返回工作崗位,於五個工作天中均向公司請假外出就醫,時數共計七個小時,請問這樣有否符合勞保傷病給付之請領資格呢?
答  覆:

【勞動檢查】特休未休獎金是工資嗎?於計算平均工資時,須計入嗎?


按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處所稱工資,即為實務上之「特休未休獎金」,按法條之意旨,其發放時點為年度終結與契約終止;其是否具備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性質,攸關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對於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數額影響甚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