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處所稱工資,即為實務上之「特休未休獎金」,按法條之意旨,其發放時點為年度終結與契約終止;其是否具備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性質,攸關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對於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數額影響甚鉅。
2019年4月27日 星期六
2015年3月21日 星期六
【勞動檢查】僱用部分工時之勞工,該如何計算其特別休假之發放日數?
(本文為105.12.06勞基法修正前所撰寫之文章)
筱雯是貿易公司的人事主管,老闆大大小小的勞工問題都會向她請教。近年來公司代理了許多國外品牌的兒童用品,因此,業績蒸蒸日上,訂單量也較以往為多;為了應付這與日俱增的訂單,公司這幾年都增聘了許多工讀生來幫忙進行出貨的包裝;最近適逢研究所的報考季節,有位工讀生主動向筱雯表示要利用他自己的特別休假來進行應考。由於頭一次有工讀生來要求特別休假,筱雯一時之間沒有頭緒,到底該不該給工讀生特別休假呢?若該給的話,那又該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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