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7日 星期六

【勞動檢查】特休未休獎金是工資嗎?於計算平均工資時,須計入嗎?


按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處所稱工資,即為實務上之「特休未休獎金」,按法條之意旨,其發放時點為年度終結與契約終止;其是否具備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性質,攸關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對於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數額影響甚鉅。

若因勞動契約之終止而無法休完,所發給之特休未休獎金,按勞動部77919台勞動二字第20649號函釋之意旨,由於其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然而,若於計算平均工資之區間內,有因年度終結而領得特休未休獎金時,是否應併入該區間之工資總額內進行計算,須就特休未休獎金之本質是否具備「工資」性質來進行探討,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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