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在(8/16)公佈了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針對103年1月27所發佈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進行修正,勞動部於昨日的新聞稿中提到此次的修正重點如下:
2016年8月18日 星期四
2015年3月21日 星期六
【勞動檢查】僱用部分工時之勞工,該如何計算其特別休假之發放日數?
(本文為105.12.06勞基法修正前所撰寫之文章)
筱雯是貿易公司的人事主管,老闆大大小小的勞工問題都會向她請教。近年來公司代理了許多國外品牌的兒童用品,因此,業績蒸蒸日上,訂單量也較以往為多;為了應付這與日俱增的訂單,公司這幾年都增聘了許多工讀生來幫忙進行出貨的包裝;最近適逢研究所的報考季節,有位工讀生主動向筱雯表示要利用他自己的特別休假來進行應考。由於頭一次有工讀生來要求特別休假,筱雯一時之間沒有頭緒,到底該不該給工讀生特別休假呢?若該給的話,那又該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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