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7日 星期六

【勞動檢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減薪,是否必然無效呢?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等事項,均須以勞動契約與員工加以約定,方屬有效;因此,當雇主遇有經營上之困難,唯有透過調降勞工之薪資條件方能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時,仍得取得勞工之同意;然而,勞工雖未同意,但卻持續受領扣減後之薪資,則此效力又該如何認定呢?

【勞動檢查】因暴雨成災導致勞工於工作日無法出勤或遲到,雇主可否扣薪?


上個禮拜北台灣遭暴雨襲擊,有部份地區因此宣布停班停課;至於未宣布停班停課之地區,卻因暴雨導致勞工上班必須改走「替代道路」而遲到者,勞動部表示僱主不可以因此「扣薪或懲處」。究竟在發生類似暴雨、颱風等天災事故,導致勞工無法出勤或遲到時,當日薪資該如何計給呢?

【勞動檢查】值班待命是否為工作時間?該如何認定呢?

按勞基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因此,在事業單位未實施二週、八週、四週變形工時,亦非勞基法第84-1條之工作者,勞工在前述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時,即為延長工作時間,按勞基法第24條各項之規定,雇主應核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也就是所謂的加班費。

【勞工保險】員工職災醫療期間,於到班後再請假前往就醫,當日能否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呢?


 
請問蘇顧問,員工在上班途中跌倒,先請公傷病假在家休養二天,之後返回工作崗位,於五個工作天中均向公司請假外出就醫,時數共計七個小時,請問這樣有否符合勞保傷病給付之請領資格呢?
 

【勞動檢查】特休未休獎金是工資嗎?於計算平均工資時,須計入嗎?


按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處所稱工資,即為實務上之「特休未休獎金」,按法條之意旨,其發放時點為年度終結與契約終止;其是否具備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性質,攸關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對於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數額影響甚鉅。

2019年4月26日 星期五

【勞動檢查】和員工約定為承攬契約,即可免除勞基法上之雇主責任嗎?僱傭或承攬該如何判斷呢?

 
顧問您好,我在公司擔任的是機上盒的裝機人員,和公司之間是採按件計酬。前幾個禮拜,在前往裝機的路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全身多處骨折,臉部與手腳均有撕裂傷;事後向公司請求職災給付時,公司卻說我跟公司之間是承攬關係,並非僱傭關係,所以,公司對我並沒有職災補償的義務。想請問,公司這樣的主張合理嗎?難道按件計酬勞工都沒有勞基法的保障嗎?

【勞動檢查】勞動部公布「成立」與「召開」勞資會議流程圖,協助事業單位及勞工依循合法程序召開勞資會議


勞基法修正草案自106.10.31公佈迄今已逾一個月了,綜觀整體修正草案內容,除休息日出勤以「4-8-12」來認定加班工資與時數將改以實際出勤時數認定,以及開放可以透過勞資協商進行特休之遞延外,其餘之勞動條件之調整,多須先行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後,方能實施;雖說這僅是草案之內容,但足以窺知主管機關未來將針對「勞資會議」之召開與決議過程進行更嚴密的監理,以落實勞資會議應有之功能。有鑑於此,勞動部透過新聞稿再次促請雇主應正視勞資會議實施之法定程序,全文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