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30日 星期日

【勞動檢查】申請留職停薪之員工,特別休假該如何計給?

除育嬰與服兵役之留職停薪為勞工之法定權利,雇主不可不予准許之外,其餘之留職停薪事由,均得由勞工提出申請,經雇主同意後,始能成立;但無論係因何種事由所致之留職停薪,留停期間之年

2017年2月6日 星期一

【勞動檢查】特休排定權歸屬於勞工後,雇主若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能否拒絕?

特別休假之排定是否為勞工專屬之權利?於去年(105)底勞基法修法後,這樣的概念就更臻明確了;意即一經排定,無須雇主同意,即生效力。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已清楚闡釋,自不待言。

2017年1月29日 星期日

【勞動檢查】勞基法修正後,能否與員工約定薪資內含特休工資,而不再給予特別休假?

勞基法於105.12.06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修法,除了大家最關注的「一例一休」制度正式上路外,特別休假亦為此次修法之重點所在。

過往,企業對於員工特別休假之給予多所忽略,原因無他,修法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明訂特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105.12.06勞基法條文修正前後對照表

勞基法雖然在一片喧鬧與爭執中拍板通過,但無論如何,總是讓懸宕了四個多月的紛擾能暫時畫下一個句點。

新法上路,有人滿意,有人無法接受;然而,重要的是,面對即將於10611日上路的新版勞基法,你我又該如何因應呢?

2016年10月28日 星期五

【勞動檢查】剖析名嘴關於例假、國定假日、休假、特休之論述

雖然我很欣賞他,不過,他的論述並非完全正確.....
於此先述明,本人無意偏袒勞方或資方,只想單純的以法論法。
影片連結https://goo.gl/vkrI0u
侯先生說法:
大麥克:例假&國定假日
吉事堡:休假
薯條:特休
若按照他比喻的邏輯,正確應為:
大麥克:例假
吉事堡:國定假日、休息日
薯條:特休
侯先生影片中其他錯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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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職業災害】送貨司機載送貨物過程中酒駕肇事,職業災害能否成立呢?

大明為大興貨運所雇用之大貨車駕駛,某日送貨至廠商前,因臨時接獲女友來電告知因個性不合欲與之分手,心情極度鬱悶,故怒飲阿比一罐,以宣洩心中不滿情緒;恰巧當日公司酒測人員因病請假,亦未交代職務代理人,導致大明輕鬆躲避公司酒測。不料,大明在出發後沒多久,便因為不當變換車道導致高速擦撞中央分隔島,當場慘死。雇主聽聞噩耗後,雖積極協助大明之家屬進行善後,但當大明之家屬向雇主提出職災死亡補償時,雇主卻以大明酒後駕車係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傷病審查準則)18條所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故不視為職業傷害,因此,委婉拒絕大明家屬提出之補償請求。請問,大明的雇主如此之主張是否正確?是否仍應負勞基法之職災補償責任呢?

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

【勞動檢查】出勤紀錄一定等於工作時間嗎?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同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可見,逐日記載員工之出勤狀況,並予以保存至少5年,是勞基法賦予雇主之法定義務,係屬強制規定,雇主必須遵守。然而,對於大部分的公司而言,無論記載勞工出勤之方式為傳統的打卡,或門禁感應,抑或指紋辨識,在執行上,均由勞工單獨為之,因此,是否能以此作為勞工之工作時間,實務上往往會出現勞資雙方各說各話的爭議,故有必要針對出勤紀錄之真偽進行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