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9日 星期日

【勞動檢查】勞基法修正後,能否與員工約定薪資內含特休工資,而不再給予特別休假?

勞基法於105.12.06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修法,除了大家最關注的「一例一休」制度正式上路外,特別休假亦為此次修法之重點所在。

過往,企業對於員工特別休假之給予多所忽略,原因無他,修法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明訂特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基此,不但勞工於提出特休申請時,雇主可以影響工作進度為由予以拒絕或要求重新排定,甚至有企業於員工到職時,即與其約定一律以「未休獎金」取代實際之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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