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6日 星期一

【勞動檢查】特休排定權歸屬於勞工後,雇主若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能否拒絕?

特別休假之排定是否為勞工專屬之權利?於去年(105)底勞基法修法後,這樣的概念就更臻明確了;意即一經排定,無須雇主同意,即生效力。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已清楚闡釋,自不待言。
然而,在此規範下,若雇主遇有企業經營上之必要,而無法任由勞工逕自安排其特別休假時,勞工之排定權是否能予以限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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