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 星期四

【勞動檢查】延長工時須給付加班費,但,您給對了嗎?(一)

(本文為105.12.06勞基法修正前所撰寫之文章)
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是勞動檢查中屢見不鮮的違規項目,其所對應的法條為勞基法第24條以及第30條第1項;企業之所以容易在加班費的區塊遭勞檢人員開罰,其最主要的原因乃在於一般中小企業對於勞基法中的工時制度一知半解,甚至全然不解,導致在訂定勞工出勤班表時,多半僅憑公司自身需求或同業習慣來進行安排,忽略需以法定工時為基礎來做為規劃之前提,因而產生諸多加班費未給或給付不足的情形產生。針對此一缺失,勞資顧問提供以下幾點原則做為企業檢視內部班表是否合法之依據。

現行(104)之法定工時仍為單日8小時,二週84小時。但由於從明年(105)11日開始,單週40小時將全面上路,因此,在這裡均以明年開始的新制度來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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