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0日 星期五

【勞工保險】勞工於傷病期間以特別休假方式取得原有薪資,是否會影響其領取傷病給付之資格?

不論是因普通事故或職災所造成之意外或疾病,均會使得勞工必須治療休養,導致勞工無法工作而產生薪資上之損失,因此,在勞保條例中,不論是普通事故或職災所導致之傷病期間,勞工本身均能獲得勞保給予之傷病給付,
最主要的目的當然就在於彌補勞工於該期間之收入,因此,觀諸勞保條例第33條以及第34條關於傷病給付之規定中,均明訂須以勞工於事故當下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為其給付之前提;換句話說,勞工雖因傷病無法工作,但卻依然可以獲得全部或部分之原有薪資時,自然就不具有領取傷病給付之資格了。
然而,若勞工之原有薪資係因其行使特別休假方式取得者,是否依然不具備請領傷病給付之資格呢?勞委會在9323日以勞保二字第0920070929號函釋對上述疑義作出解釋:「......復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之權利,雇主應發給工資。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如因請特別休假致未能領取該傷病期間之工資部分,仍屬損失「原有薪資」,為免影響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被保險人得依上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可見得主管機關認為特別休假係勞工原已取得之權利,即使勞工在傷病期間取得原有薪資係因行使特別休假所致,也是勞工犧牲其原有之特休權益所換取而來,因此,在此種情況下,勞工雖然仍取得其原有薪資,但亦不喪失其請領傷病給付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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