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4日 星期六

【勞動檢查】什麼!扣發全勤獎金竟成勞動檢查缺失?

相信許多事業單位都會習慣在員工的薪資結構中安插「全勤獎金」科目,以做為有效管理員工規律出勤之工具;但是,當員工違反公司出勤規定,而遭扣發全勤獎金時,有可能會因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之規定,而被處以2~30萬不等的罰鍰。
究竟進行全勤獎金的扣發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讓筆者來為各位老闆進行剖析。在進行探討之前,先來看看以下這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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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則留言:

  1. 版主您好,
    想跟您請教一下:
    假設一個月月休八天,
    請一天假,是薪資除以30還是薪資除以22呢?
    非常謝謝您抽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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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月薪人員,就是除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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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好,想請教一下
    我們公司月薪人員是以除以30去計算薪水
    上班日為26天4天為公休日
    如果員工遲到,4日公休就不算薪,有疑慮嗎?
    (遲到部份已用文章方式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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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
      若公司之計薪方式均為月薪制的話,則員工遲到僅能依其遲到時數按比例扣薪,不得再扣發其他金額;即便勞動契約中已與員工約定,但僅因遲到而損失四天之工資,雇主仍有權利濫用與顯失公平之虞,如此之約定應屬無效。
      另外,一個月上班日為26日,代表每位員工之薪資均已內含加班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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