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職災時,當務之急就是醫療問題。而對於雇主而言,職災勞工必要的醫療費用,都是雇主必須給予的職災補償,但在醫療院所的選擇上,職災勞工究竟能否選擇非健保特約醫院來進行治療呢?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時,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申請診療。」因此,根據上述規定,雇主在勞工發生職災時,可以要求勞工必需至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來進行診療;但如果勞工係因緊急危難需先行至非健保特約醫院就醫或必須於國外醫療院所就醫,則雇主仍須負擔職災補償及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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