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文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
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
性別、性傾向、年齡、上述條文的內容相信無須多做說明大家應該都能望
文生義;
但看似簡單的規定,卻常常讓許多雇主付出不少代價。讓我們來看看下面這
兩則簡單的報導:
從上述的報導可知,不少企業並不清楚就業服務法中有這項關於「就業歧視」的
規定,所以,才會草率的以年齡、刺青、身高以及體重等外觀條件做為不錄取或
解雇的理由。其實,平心而論,如果今天我是老闆,我也不希望應徵一位已經高
齡67歲或是一位體重過重的員工;但是,既不能明訂於企業對外的徵人廣告中,
又不能以此作為拒絕錄用的理由,那到底該怎麼做呢?幾個簡單的方法,提供給
老闆們參考:
n 不要讓這些條件不符的人的前來應徵,自然就無須煩惱該用什麼理由來婉拒他
了。因此,如果您可以在對方的求職履歷中看到他的年齡、身高、體重、宗教、
黨派等基本資料的話,記得別通知他來面試,那問題就不會發生了。
n 萬一無法透過履歷來進行篩選時,或者是面試者到了現場才發現確實有一些外
貌、思想、五官等讓您難以接受的狀況時,儘量以「不適合」或「等候通知」等
說法來婉拒求職者,以免招來不必要的紛擾與損失。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就業歧視」的規定就這短短幾個字,但各位老闆要
注意,它的罰則可不輕哦;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的規定,違反「就業歧視」
之規定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這金額可是遠遠高於勞基法
2~30萬的規定唷。心想,如果只是因為年齡或身高體重拒絕了一位求職者的應徵
,而遭開罰30萬元,相信所有的老闆應該都會捶胸頓足不已吧!所以,再次提醒
各位老闆,可別輕忽就業服務法第5條這短短一條的規定哦,它可是具備驚人的殺
傷力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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