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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日 星期日

【職業災害】一樣是「不能工作」,勞保勞基定義大不同?

小倩是是廣告公司的TOP SALES,公司的黃老闆非常器重她;但就在兩個月前,小倩在趕去和客戶簽約的過程中,因天雨路滑造成輪胎打滑,整輛車撞上高速公路護欄;事後醫師建議小倩必需在家休養三個月,不能開車也盡量少走路;少了小倩這位業務高手,公司許多的案子都必須延宕下來。黃老闆心想,小倩職災醫療期間的薪資補償絕大部分都可由勞保以及職災保險來彌補,公司只要額外再加發一筆獎金給小倩,她應該會願意答應先回公司幫忙。果然,在小倩休養一個月後,黃老闆以公司會再多給付三個月的底薪為由希望小倩先回公司幫忙指導其他業務同仁拓展業務,以維持公司的業務量,在黃老闆的勸說下,小倩答應了黃老闆的請求;經過了一個月,公司人事要向勞保局申請小倩的職災傷病給付時,卻遭勞保局駁回,同時,保險公司也無法繼續給予小倩薪資補償,這下黃老闆的如意算盤全都變了調,黃老闆很困惑,小倩並沒有回復其原有工作,為何勞保局和保險公司都不願再繼續給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