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勞動檢查】老闆,何時該付加班費,您清楚嗎?

    對於經營事業的企業主而言,當勞工有加班事實時,都應該按照勞基法給付勞工加班費;雖然老闆們總是對外宣稱,公司的制度完全符合勞基法之規範,但根據勞動部每兩個月公告一次的《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的統計資料顯示,各縣市的公司行號,違反勞基法比例最高的依然是「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的區塊,
由此可知,老闆們口中的《勞基法》跟勞動部認定的《勞基法》似乎是兩部不同的法典;究竟工作時間超過多久就算加班?加班費該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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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1. 感覺自願加班/強制加班的界線很模糊@@
    請問萬一是自己事情處理不完
    或受其他部門而導致作業緩慢 超過8小時的部分
    應屬自願加班還是強制加班呢?

    另外,已上滿一周40小時,
    但公司仍要求周六或周日加班,
    請問這屬[休息日強制加班]嗎?
    應發給加班時薪工資還是1.33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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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
    勞基法上的強制加班只有一種情形,就是遭遇第32條第3項及第40條之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強制員工停止假期前來加班或延長工時繼續工作。其餘不論是依照勞基法第24條以及第39條之加班均屬自願加班,所以定義很清楚,並不模糊。
    一般來說,加班的認定最好的方式是透過加班申請單之填寫;若員工自覺事情處理不完,而於下班後繼續工作的話,建議最好還是必須向事業單位提出加班申請,否則很容易形成爭議;反之,若公司已明確告知無須加班或不同意員工加班者,員工還是執意留下來處理事務時,公司當然可以不認列為加班,員工亦無加班費之請求權。
    若一週已經上滿40小時,那麼,周六出勤即屬於延長工時,雇主須依勞基法第24條核給加班費;假若一週已經上滿40小時,週六亦出勤,此時,週日若在出勤,即違反勞基法第36條之規定;倘若真的出勤了,那麼,事業單位必須加給一倍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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